泰勒·斯威夫特如果在澳大利亚还会遇到类似侵权案件吗?
大多数人可能都听说过泰勒·斯威夫特,甚至听过她的一些音乐。她是一位相当有名的歌手,于2020年12月11日发行了她的第九张录音室专辑《Evermore》。这张专辑一出道就登上了公告牌200强专辑榜的榜首。
但在这位有时被称为泰泰(Tay Tay)的歌手的世界里,也并不是事事顺利。“Evermore”显然也是美国犹他州的一个主题公园的名字。
自从斯威夫特的专辑发行以来,该主题公园网站的流量“大大偏离了正常水平”。
现在似乎出现了一点争议,因为公园所有者开始起诉斯威夫特侵犯其商标。对于 “Evermore”这个名字,主题公园的所有者认为——“你属于我”。
据报道,泰勒·斯威夫特的律师回应称,这一说法“毫无根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她脱离了危险,我们会密切关注后续案情。
与此同时,我们还能进行一个有趣的探讨,如果这种类型的诉讼发生在澳大利亚,她是否可以摆脱它?
泰泰是否会在澳大利亚遇到麻烦?
根据《1995年商标法》(Cth)因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如名称、标志、形状等)而被侵权,需满足三个条件:
1.涉嫌侵权者必须使用标志作为“商标”;
2.涉嫌侵权者的标志,必须与注册商标大致相同或外观相似;和
3.涉嫌侵权者必须在与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或与该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或服务上使用他们的标志。
一个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意义是重要的。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用于或打算用于,区分某人在贸易过程中处理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他人处理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标志”。
2020年,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Long Way Home Holdings Pty Ltd v. Saroo Brierly Enterprises Pty Ltd [2020] ATMO 109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说明了这一点。Saroo Brierly Enterprises有限公司(下简称SBE)是奥斯卡提名传记电影《狮子》的主角Saroo Brierly的公司。
SBE申请在澳大利亚注册与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类似服务有关的商标“LION”。这一申请遭到了与电影《狮子》制片方有关的长路家族控股有限公司(Long Way Home Holdings Pty Ltd下简称LWH)的反对。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驳回了LWH的反对意见,遵循了欧洲共同体一审法院(第二庭)2009年对Danjaq LLC v. OHIM(T-435/05)[2009]案的裁决。该案件与电影片名“诺博士”有关,并认定电影片名是艺术来源的表达,而非商业来源,因此不是商标。如果电影名称不是商标,那么LWH就不是“狮子”商标的真正所有者,并在此基础上反对SBE的申请失败。
虽然两宗案件均涉及电影名称,但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代表完全接受“诺博士”一案的立场,即“漫画书、音乐唱片、书籍及海报”附有“诺博士”标志,并没有将其用作商标。因此,该判例并不局限于电影。
总结
所以泰泰在澳大利亚可能会很安全。
教训是什么?
即使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风险,以错误的方式展示或推广书籍、电影、相册等仍然可能会造成误导和欺骗,违反澳大利亚消费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