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省市关于海外工作站建设相关资料
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我市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驻外单位,国(境)外从事人才服务相关工作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二)具备从事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业务的专职人员、场所和设施。
(三)建有网站或在当地具备宣传推广能力,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人才资源的相关情况,并掌握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
(四)有意愿并有能力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合肥市引进境外人才和技术。
2.按照我市需要推荐海外人才。
3.承办海外引才引智合作交流活动。
4.发布海外人才需求信息。
5.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引才引智政策。
6.承办交办的其他国际人才交流业务。
申请单位为境外培训机构的,应是与国家外专局签订《境外培训合作框架协议》的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帮助引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业创新团队、行业地位突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业技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后备领军人才。积极向我市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信息,发动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大型引才引智活动,通过网络、展会、实地考察等各种渠道与我市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对接。
(二)协助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赴当地开展引才引智活动,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项目洽谈,为有意向来我市创新创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有关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围绕我市重点引才工程,向海外人才宣传我市的创新创业环境、人才发展环境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海外人才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四)工作站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具体负责有关人才需求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反馈,以及相关人才、项目的收集和整理,并保证信息传输的畅通、有效。
(五)积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人才综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国际合作交流业务。
四、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国内隶属机构签章确认)。
(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
五、设立程序
(一)符合条件单位向市外专局提出申请。属我市驻外机构的,经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专局,国(境)外培训机构等直接向市外专局申报。
(二)市外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提出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单位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
(三)经认定的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由市外专局与之签订《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合作协议》,颁发“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证书,授权其以工作站身份开展相关业务;根据工作考评结果,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四)市外专局常年受理设站申请。原则上仅在海外留学人员和外国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城市设立工作站。
六、工作站管理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海外人才工作站每年与市外专局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市外专局按工作协议进行目标管理。工作站一般每季度报送1次工作小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外专局报送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市外专局根据报送材料和有关单位的反馈评价,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二)建立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备案制度。工作站需在引荐人才初期和引荐人才成功后一个月内,分别将引荐情况报市外专局登记备案,备案记录将作为奖励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评估优秀的工作站,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限期未能整改和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停止有关经费拨付并中止合作关系,取消建站资格。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终止合作,取消建站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海外组织、机构以工作站的名义开展合作协议中约定任务以外的业务,如若造成负面后果,将追究设站单位责任直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站负有保密的责任。为保护人才的隐私和安全,保障项目顺利落地,避免不必要的国际纠纷,不在公开媒体报道中过度宣传引进的人才和项目。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工作站协议内容。
七、工作站经费
(一)每年度评估合格后给予日常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成功引进国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人才2年内入选省、市重点人才引进计划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和引才奖励经费单独实施,不相互抵用。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合人才〔2017〕10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各地人才工作站在海外承担着相似的任务和功能,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宣传自己的区域优势、发展前景等;二是向海外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三是收集当地及周边地区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和高科技项目信息;四是协助当地政府在海外举办人才推介会。
【衢州市】 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更好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2x〕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海外人才工作站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衢州籍海外人才和其他人才中介平台而设立的工作联络站,是宣传推介衢州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窗口、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海外人才工作站在市委人才办、市侨联、市外侨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海外人才发布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信息,紧缺急需的海外人才或项目信息,以及投资环境和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情况推介、政策咨询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海外人才工作站重点引进以下领域的人才。一是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广泛引进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二是吸引拥有自主专利、掌握核心技术、有意愿来衢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三是引进教育、卫生、文化等民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四是引进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人才。
(三)加强与衢州籍同乡会、商会的联系联谊,协助衢州在海外组织各类人才招聘会,发布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帮助引进各类所需人才,联络和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衢考察。
(四)积极向海外人才宣传海归创业人才的先进事迹,介绍海归人才创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衢创业。
(五)建立当地海外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加强与海外人才的联系,了解和掌握衢州市高层次人才需求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情况。
第四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作用,每个工作站聘请1-2名引才大使。
(一)引才大使应具备的条件。在住在国有较长时间的生活和工作经历,熟悉该国国情和当地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情况;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固定办公地点和设施;与海外专业技术人群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或在人才社团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对衢州市情和引才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二)引才大使聘任程序。经市侨联、市外侨办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乐意担当引才大使的,颁发“衢州市引才大使”聘书,聘期三年。
第五条海外人才工作站的经费支持:
(一)为确保海外人才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每个海外人才工作站10万元工作经费。
(二)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其中3万元为引才大使基础奖励,其他主要用于宣传推介费、数据库建设,及经引才大使推荐、市委人才办邀请来衢考察的引才大使和考察人员车旅费等相关费用。
(三)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侨联、市外侨办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委托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海外人才工作站的引才奖励:
(一)对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教授级专家或留学归国博士研究生,来衢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对象入选国家或省“”的,市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二)对引才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浙西人才金桥奖”。
第七条海外人才工作站的考核管理:
(一)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侨联和市外侨办负责海外人才工作站人员聘用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①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推介情况;②人才政策及人才发展环境的宣传情况;③人才需求信息发布情况;④海外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建设情况;⑤高层次人才引进洽谈和签约情况;⑥经费使用情况。
(三)奖励的兑现。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正式签约落户衢州,或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并到岗工作后即兑现奖励。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解除引才大使的聘用关系,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侨联、市外侨办共同解释。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引导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来帮助我省发展,拟在我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省科技厅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十二五”期间,重点在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100个左右院士专家工作站,着力解决我省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搭建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和长效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
第二章工作体制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获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
(二)负责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必备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研发实力较强;
(三)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第九条拟建站院士专家近5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建站后三年内至少有1项重大技术成果可以在云南转化应用。
第四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及管理
第十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
(二)工作站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站办公室推荐,并经院士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获准建站,并授予“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一条同时与多个单位开展合作的院士专家,不便在某一家单位建站的,可以以云南省应用技术研究院为依托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二条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若有影响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在1周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站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三年,运行结束后组织考核,并在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五章支持及约束
第十六条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等。
第十七条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的技术成果,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省科技厅将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优先推荐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国家有关科技计划,若获得科技部立项支持,省科技厅将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按照《云南省科技厅联合支持国家项目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委员会将宣布该站停止运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及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附件1
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引进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昌吉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引进原则及对象
第一条引进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昌吉市先进装备制造和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产业、资源开发及深加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等五大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城建、规划、交通、社会管理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引进一批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使用为本。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建立以政府提供服务为基础,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特设岗位为载体的引才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高效、便捷、全方位及个性化的服务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下列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xx项目人选,自治区“特聘专家”和“天山学者”;
(三)国家、省、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发明专利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创业型领军人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专能的优秀人才;
(六)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硕士学位)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七)在国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海外人才;
(八)鼓励我市户籍或原属我市户籍的专业人员回乡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第二章优惠政策及享受待遇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薪酬待遇。党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确保高于原单位同职级薪资水平。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贡献大小对其工资予以浮动,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商定。
(二)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
引进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5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5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
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3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4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
引进的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发明专利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省、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xx项目人选,自治区“特聘专家”和“天山学者”,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2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3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1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2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专家公寓实行零租金。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按当年政府指导价享受120㎡购房优惠,超过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引进的具有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专能的优秀人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5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1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专家公寓实行零租金。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按当年政府指导价享受110㎡购房优惠,超过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上述专项津贴从来昌吉市工作之日起按比例逐年支付,第一年10%,第二年15%,第三年20%,第四年25%,第五年30%,每年根据任期目标考核完成情况发放。
(三)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住房待遇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承担50%;其他单位引进的人才,可视其贡献大小,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或资助。
(四)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减免有关费用。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比照迁入前工作岗位性质予以协调解决。配偶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由人社部门推荐就业。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优先照顾,妥善安排。
(五)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和职称待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各方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受聘人才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已实行社会保险的单位引进的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通过辞职、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的情况,可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采取补办养老保险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用人单位承担。已婚且配偶不在昌吉市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昌吉市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六)辞职或自动离职来昌吉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建立其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七)科研经费。鼓励和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市科技局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对引进的高科技人才在申请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科技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或专项提出申请另行安排专项支持资金。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八)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给予奖励。
(九)符合《xxxx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又符合本《办法》的,可同时享受自治区和我市相关优惠条件。
第三章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可采取聘用、兼职、挂职、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形式到我市工作或服务。
第五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事业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的,应符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规定。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需求计划中所需解决的课题和项目、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资格条件、能力条件等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由人社部门制定并发布我市《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二)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中的岗位进行搜索、接洽,按照不少于1:2的比例拟定初步引进人选,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主管部门申报。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选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引进建议。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上级有关业务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人选,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批复,并进行公示。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入试用期,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引进的各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不低于五年的协议,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方可享受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凡享受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的人员,五年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协议的,或经考核未完成任期工作目标的,须退回已享受的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该经费由签订协议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八条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试用期为半年,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符合聘用条件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发放《引进人才工作证》;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中止引进程序。
第九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协议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协议期满且通过任期目标考核后,愿意留在昌吉市定居、工作的,市委、市政府另行研究,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审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才引进等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人才办作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负责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组织各单位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市人社局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协助引进人才落实居留、落户、医疗、社保、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政策和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引进人才工作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各人才工作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引进人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昌吉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缓解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x‟1号)和《临安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实施办法》(临政发„202x‟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专用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保障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市委人才办负责我市范围内人才专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才专用房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人才专用房建设督查和考核、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市房改办负责人才专用房的规划、项目选址、建设、信息发布、日常管理等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学历(学位)、职称及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人才专用房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建设局负责申请家庭在临安市范围内的房产核实工作;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人才专用房 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人才专用房属政府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切块落实,由政府确定的人才专用房建设机构负责开发。
第六条人才专用房的建设用地供给、开发建设及规费减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执行。人才专用房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章申购条件、申购原则及享受面积标准
第七条申购人才专用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3.申请人在临安市工作满3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均在临安市工作满1年以上,均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4.申请人家庭现属无房或房产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
第八条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是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建筑面积(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等本人及其配偶已享受的福利性、政策性住房和批地建房等)。
第九条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杰出 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等国家级专家人才;
(二)省特级专家,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及外地同类人员,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杭州市“13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及外地同类人员,享受地市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地市级学术带头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临安“81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临安市“科技创新人才(拔尖人才)”;
(六)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十条人才专用房享受面积(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条件的国家级人才享受标准为140平方米;
(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的省级人才享受标准为130平方米;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条件的地市级人才享受标准为125平方米;
(四)临安市“81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临安市“科技创新人才(拔尖人才)”、博士生、正高职称人才的享受标准 为115平方米;
(五)硕士生、副高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及特殊技能人才)的享受标准为90平方米;
夫妻双方同为高层次人才的,以享受标准高的一方为准。购买人才专用房,按签订购房合同时所提供的夫妻双方最高职称(学历)有效证明控制享受面积,今后如职称(学历)提升,不再调换住房和增加享受面积。人才专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购买人实际享受面积的,不再另行补偿其不足面积部分。每户家庭限购人才专用房一套。
第十一条人才专用房申购实行轮候制。市人才专用房申购联席会议确定每期人才专用房的房源数量,申请人通过摇号确定购房资格及选房顺序。
第四章购房程序
第十二条人才专用房按以下程序申购: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专用房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填写《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个人资料。
(二)初审。购房对象所在单位在该对象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申请购房者的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统一报市房改办。
(三)复审及认定。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房改办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
的,提交市人才专用房申购工作联席会议认定。
(四)公示。经联席会议认定的购房对象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摇号及选购房。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专用房申购工作联席会议依据房源数量,申请人学历、职称层次及贡献度大小等,确定当期住房分配方案。同一层次人才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购资格及选房顺序,领取《临安市人才专用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购房对象凭准购证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选房顺序号办理选购房手续。
第五章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人才专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同一区域内的同期市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价格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四条人才专用房建筑面积在申请人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人才专用房销售价格计算房价;超过申请人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房价。
第六章产权处置
第十五条购房人在办理完购房手续后可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权证上注明“人才专用房”字样。
第十六条人才专用房的上市交易、转让政策,参照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专用房的销售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一)各单位在申报人才专用房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
(二)申请人不得编造、伪造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准购证。
对于违反本条第一款的,取消该单位今后三年内配置人才专用房的资格。对于违反本条第二款的,取消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已经购买人才专用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人才专用房。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人才住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