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0号)、《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拓展海外资源,充分发挥海外专业机构在引智引才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以人才强省为支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拟在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设立一批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为规范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指在海外的留学生组织、外国专家组织、华人华侨社团、高校、科研院所和人才中介等机构中,有意参与或承担我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相关工作,经规范的筛选、评价程序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海外专业机构。为方便对外开展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省外专局)名义具体实施。
第三条 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对外宣传。面向所在国家或地区宣传我省发展成就、人才政策、岗位需求和合作项目等信息。
(二)引荐人才。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面向我省用人单位推荐并帮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每年推荐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0名。
(三)推荐项目。及时向我省相关区域和用人单位推荐技术先进、应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创新项目,并努力促成项目合作或企业落户,每年推荐的创新项目不少于20个。
(四)拓展合作。帮助我省企事业单位对接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跨国公司,推动开展人才、科研、教育和其他领域的合作。
(五)提供咨询。对我省引智引才工作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实践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承接业务。承接我省委托的招才引智、出访培训等工作及其他具体业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和《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省外专局负责工作站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海外单位以工作站身份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完成省外专局交办的任务,接受省外专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站一般设在对我友好、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国家或地区。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工作站资格:
(一)资质优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无不良记录;
(二)机构健全。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规范的管理制度、充裕的保障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资源丰富。掌握100名以上副教授、研究员、企业高管及相应层次以上高层次人才,以及相当数量的创新项目信息,且能够动态更新;
(四)运作有力。与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紧密,与当地政府、专业机构、知名媒体等关系密切,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近年来在开展引智引才合作方面有成功的经验。
第六条 工作站的推荐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工作部署。省外专局印发通知,同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发布公告,部署工作站的推荐(自荐)工作。
(二)组织推荐。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其驻海外机构,我省相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事业单位及有影响的人才中介机构确定推荐对象,并向省外专局提交推荐材料。在引智引才领域与我省合作紧密的外国专家组织、留学生组织、华人华侨社团及海外人才中介等机构对照设站条件,向省外专局提交自荐材料。工作站的推荐(自荐)材料主要包括:
1.《山东省海外人才工作站推荐(自荐)表》(附件);
2.法人资格证书、办公用房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3.其它体现其资质和实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4.引智引才方面成功案例的证明材料,如媒体报道、引进单位证明等。
(三)资格预审。省外专局对推荐(自荐)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入围名单。
(四)委托评议。省外专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入围单位进行评议, 提出参评单位名单。
(五)组织评审。省外专局组织省相关部门和重点引智引才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审组, 对参评单位进行集中评审,提出建议单位名单。
(六)背景调查。省外专局委托省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议单位背景情况进行调查。
(七)集中公示。省外专局在海外引智引才协作机构网站及山东国际人才网对建议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八)备案认定。通过背景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认定。
(九)签署协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后,省外专局与设站单位签署《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并作为年度评估依据。
(十)颁发铭牌。以省外专局名义向工作站颁发铭牌。
第七条 省外专局和工作站严格按照《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八条 省外专局安排专人负责工作站管理工作,指导工作站开展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站工作。省外专局征集全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及项目需求,定期及不定期向工作站发布引智需求及相关工作任务,工作站应积极开展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九条 建立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备案制度。工作站需在引荐人才初期和引荐人才成功后一个月内,分别将引荐情况报省外专局登记备案,备案记录将作为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工作站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外专局书面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同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经省外专局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条 省外专局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工作站的评估工作,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工作站,当年应至少引进2名及以上特定高层次人才,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特定高层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长江学者”海外专家,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性学术科研组织会员、会士,“外专双百计划”入选者,获得“诺贝尔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海外专家。“优秀”等级工作站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工作站总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省外专局对年度评估“优秀”的工作站,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12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资助;对评估“合格”的工作站,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资助;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取消年度经费资助。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帮助我省用人单位取得国家级科技成果的,每取得1项成果增加经费资助2万元;取得省部级科技成果的,每取得1项成果增加经费资助1万元。资助经费从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成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站和个人,按照《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省外专局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提出整改意见;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中止合作关系,该海外单位不得再以工作站身份进行任何活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经查实,当年取消建站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